哪些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12-14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1998]2号)和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党费管理权限和上缴比例的通知》(津党组通[2004]25号)规定: 区县局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所属的基层党委(街道工委)向区县局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上缴所属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60%,留存所属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下辖多级基层党委的,党费留存在哪一级,由区县局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决定。 党小组能够代替支部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吗? 答:不能。因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而不能代替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党小组对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不进行表决,不能用表决的形式形成决议。但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党小组范围内的工作,在讨论后可以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对有关支部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党小组应当讨论,并向支部反映,提出初步意见,供支部委员会参考,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决定。 解除处分与撤销处分有什么区别? 答:解除处分是解除行政处分,而根据党纪条规,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处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因此,解除处分是指原批准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处分期内确实改正错误的受到除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人员,解除行政处分的影响效力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丧失了正常参与考核、晋级、提拔的权利,只有在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才能恢复其上述权利。国家公务员因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其是否认识、改正错误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一个人违反了纪律,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的历史事实。不能因为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影响,就错误地认为是撤销了原给予的处分而恢复其职务与工资。而撤销处分是指各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和行政组织对受处分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查明,原党纪、政纪处分所依据的证据、事实与实际不符,或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或法律规定程序,使案件处理严重失当,按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撤销处分决定的效力从原处分生效之日起,撤销原处分决定所影响的相关一切事项,包括原工资、原职务、原级别等。可见,撤销原党纪、政纪处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原处分所依据的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的;2.原处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或法律的规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在年度考核中,怎样确定受党纪处分党员的评价等次?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