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之间,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必须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和各项具体指标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
  (四)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排气、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染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二)港务、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三)铁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第十条 有关资源保护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蔬菜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土地资源、蔬菜基地的开发、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化肥、农膜等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实施监督管理;
  (四)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水利、渔政、卫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水资源、鱼类资源、渔业水域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污水养殖进行监测和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意绿化和城市景观;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和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根据城市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区、地面水域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噪声控制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实施环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要求,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