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监测频次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3-0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环监〔1995〕335号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