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哪些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


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已由相关法律、法规明定处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渔业部门会要求限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能面临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罚款,罚款额度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行为,会被勒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以罚款,金额范围是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同样需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
第四十七条: 未持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的,将被勒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二至五倍;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第四十八条: 在渔业港口水域弃置废旧船舶,必须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
第四十九条: 未按指标设计和修造渔业船舶,将被罚款五千至二万元。
第五十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设备,将被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若存在违规核发许可证、签发捕捞证、违规检验船舶、登记手续不全、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