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积金贷款两次后不能再用公积金贷款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7-18

   常州公积金贷款两次后不能再用公积金贷款。

  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注意事项:

  1、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2、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后,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及现住公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好房屋交易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两个月内(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提出贷款申请。建造、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建造、大修住房批准文件日期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3、申请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选择适当的受托银行、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确定后不得更改。

  4、贷款期间,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逐月还贷、提前部分转账还贷和一次性转帐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其他形式提取。

  5、为方便借款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实行一门式服务,现场审批、现场办理担保手续,务请所有借款人同时到场签字。

  6、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如未能在两个月内办妥担保、抵押、质押等相关贷款手续,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本次贷款申请。

  7、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和受托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如有隐瞒或不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其一至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8、对于同一次购房行为,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提取公积金总额加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总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超过扣除货币补贴后实际购房款)。商品房总价以购房合同为准,二手房总价以合同价、契税完税单价和评估价三者最低值为准。

  9、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借款人应在办理资金监管存款凭证后办理贷款申请,资金监管银行应与贷款银行一致。在存量房完成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公积金贷款将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10、个人缴存户参加公积金(含公转商)贷款的,如果申请人中既有个人缴存户的,又有单位缴存户的,原则上个人缴存户不作为主借款人。

  11、个人缴存户作为主借款人的,放款银行与公积金缴存银行原则上应一致,且还贷账户与公积金扣款账户应一致。

  12、本业务指南仅作为职工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的正式依据。贷款政策如有调整,应以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当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的实际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