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档案6月1日起由驾驶人自已保存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30

截止2020年3月4日,机动车的驾驶员档案仍由车辆管理所保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