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的,由省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3.能源项目申请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下达。省能源局提出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能源项目,按要求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加气站天然气用气指标平衡。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能源行业节能管理。
6.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二)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煤炭、电力管理职责。省能源局承担全省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全监管局承担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原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省能源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订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三)省能源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及派驻该委的纪检监察机构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