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 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