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中应该将该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行为也一并指出吗?

患者就诊多家医疗机构,患方仅对部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鉴定申请。鉴定中专家分析认为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也有过错并且对患者的预后有不利影响,在鉴定中应该将该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行为也一并指出吗?

第1个回答  2024-03-11

不一定。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的鉴定规定和程序一般来说,如果患方仅对部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鉴定申请,那么鉴定机构和专家应该主要关注这部分申请的内容,并对涉及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

然而,如果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也存在过错,并且这些过错对患者的预后有不利影响,那么专家应该根据职业道德和鉴定规范,将这些情况也一并指出。这是因为医疗行为是相互关联的,一个环节的失误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治疗过程,因此,全面、客观地评估患者的医疗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鉴定机构和专家也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鉴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如果患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请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