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短一点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09-17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