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有些具体的内容,说的要详细点!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9-09-06
1、留置部位:在《混凝土规范》
附录
D,D.0.1明确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
结构构件
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
强度
,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
范围
。在
混凝土结构
子分部工程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见证下,由
施工项目
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
试验室
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
混凝土垫层
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2、留置数量: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D.0.1第3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
工程量
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按《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
统计方法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而不是象有些施工人员理解的“规范附录D,D.0.1第”3“条‘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少于3组’。因此,我只要做同等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结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要求正确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