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容易忽略的八个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5-18

签订离婚协议容易忽略的八个问题

01、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42条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教育费和医疗费的金额,在离婚时一般无法准确预计,而生活费也往往因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故此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有时会显失公平。

故此,我们建议首先根据对方的收入情况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按具体的比例逐年递增 :其次,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02、婚姻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采取共同财产制度或分别财产制度,夫妻一方均可以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并且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的权利。

因此,我们建议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婚姻补偿金额,并明确约定在离婚协议中。

03、不分割财产

关于“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关于“不分割财产”太一样。

”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时效自发现财产时起算。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财产,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不清楚配偶真实财产状况的一方,可能会导致丧失请求分割的权利。

因此,我们建议订立离婚协议时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并明确归属及处理方式,避免因此导致经济损失。

04、婚姻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若存在可请求赔偿的情况,建议明确列明事实原因及约定的赔偿后果。

《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28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公证的重要性

实务中常常出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故此,我们建议无论是婚内协议还是离婚协议,除能即时履行的,均应在签订后办理相应公证。

比如,当涉及到房产过户时,尤其是房屋贷款未结清的时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则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在贷款结清后直接根据委托公证书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出现因另一方不配合而无法变更的情况。

06、婚内借款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实务中因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对夫妻婚内借款的认定较为困难,不仅需要事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时需要证明该款项与夫妻之间的其他的钱款往来并无混淆。因此,若离婚时有涉及婚内借款的情况,除原借款协议,我们一般会在离婚协议中也写明借款的事实要点并约定违约责任。

07、户口迁移

比如说,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子女的户口要从男方迁到女方处。

离婚时若涉及户口迁移的,建议明确约定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法律责任。

户口迁移一般需要户主或户口簿持有方配合,因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我们一般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达到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作用。

08、子女姓氏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受传统文化影响,离婚后更改子女姓氏在实务中非常容易引发矛盾,法律对此亦持否定态度。

若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子女姓氏,我们一般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而避免对方诉请法院恢复。若担心对方更改子女姓氏,则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违约责任,以此达到约束对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