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教育局的内部机构设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信息、宣传、督查、车辆、后勤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负
责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学习、文明机关创建工作;负责政协提案及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指导教育系统普法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绩效考核等工作;
负责全市教师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及教师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中小学校长的管理、选聘、任职资格认定、职级评审认定、培训、交流等工作;负责全市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教育工会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全市普通和成人大中专学校以及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招生建议计划;承担有关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的有关工作;
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规定,编制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
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管理所属学校和单位的事业费、专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国内外教育贷款、教育援助资金;协调落实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负责学生资助救助工作;
参与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负责校产管理、招商引资、节能减排工作。
(四)审计科。
负责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负责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及机关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教育经费内部审计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础教育办学标准,
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和教材建设的政策规定;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性文件,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措施;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负责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工作;
负责共青团、少先队和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六)学前教育科。
归口管理全市托幼工作;参与新建托幼园(所)的规划、验收工作;参与幼儿园园长及幼儿教师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托幼园(所)布局调整、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妇女儿童工作。
(七)教师教育科。
制定教师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指导教师培训机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制定全市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教育专家和名师名校长的认定、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全市出国留学和接受留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以及外籍教师引进、管理工作;指导对外汉语推广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评估标准,
负责教育教学管理、专业设置与调整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撤销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职业与成人教育条件装备和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负责具体协调驻潍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安全稳定和专业统筹等有关工作。
(九)民办教育科。
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调整、设置与撤销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民办学校招生办学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有关“体、卫、艺”教育教学与学生体育竞赛的制度办法;
规划指导有关的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协调指导全市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学生军训工作;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工作。
(十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与评估,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市督导责任区建设;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对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学校安全工作科。
负责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和市直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及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参与处理属地学校突发事件,
做好反邪教工作;负责受理各类信访、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