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应急管理范围。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责任人员,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理人员和防火措施。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成立联防组织,明确联防责任,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互通防火信息,共同处置火情,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火灾预测预警经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经费、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扑救队伍和护林员经费等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拨付一半以上的森林防火经费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障基层森林防火需要。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等实际情况组建规模适当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不少于二十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不少于二十人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建不少于十人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和演练,并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探索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每五千亩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护林员的工资待遇,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护林员的培训和考核。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森林防火标志。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建设、配备下列基础设施和物资装备:

  (一)完善森林防火信息指挥与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护林员定位管理等系统;

  (二)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三)建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四)修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设置火情瞭望台、防火蓄水池、物资储备库、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营房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临时停机坪等;

  (五)其他应当建设或者配备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第十条 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其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组织巡查。
  在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