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办发[1990]71号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本市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称外派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组织我国的工人、农民、海员、厨师、医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等(以下称外派劳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收取劳务费的经济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三)由实施单位招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信息,交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办理出国手续,并由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第四条 本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二)遵守劳务输入国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
  (四)有助于发展国家之间友好合作关系;
  (五)遵守经贸部制定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标准,不得互相压价。第二章 外派单位与实施单位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单位,系指专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及兼营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的企业。第六条 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由经贸部审批并授予。其中申请程序为:由申请单位报请其主管部门上报市对外经贸委初审,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经贸部审批。经批准的外派单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由经贸部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系指选派本单位职工承接全部或部分对外劳务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对外劳务合作的实施单位,一般由签订该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外派单位选定。第三章 外派第八条 外派单位与外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第九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按以下形式之一选择外派劳务人员,确定劳动关系:
  (一)由实施单位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其与实施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以下称实施单位选派)。
  (二)由外派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
  1、如为在职职工,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实行停薪留职,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以下称停薪留职选派);也可以辞职,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受聘后与外派单位签订合同(以下称辞职选派)。辞职有争议,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的办法处理。
  2、如为待业人员,受聘后与外派单位签订合同。
  上述外派劳务人员中,如有高级职称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主管局(公司)同意方可派出。第十条 本市外派单位选派外省市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需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同意。
  中央和兄弟省市对外劳务企业选派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应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外派单位应持以下文件,向市对外经贸委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与外方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三)外派单位的申请报告;
  (四)需审查的其它有关材料。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第十二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各类外派人员的出国政审手续:
  (一)实施单位选派的人员,由实施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二)停薪留职选派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三)辞职选派的人员,由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四)待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五)农民、渔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政审材料。
  以上各类外派人员的政审材料送外派单位复审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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