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14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自治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自治州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发展教育宏观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中长期规划,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为保障民族教育的全面发展和科教兴州战略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自治州鼓励社会办学,社会办学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州、县(市)教育布局调整相衔接。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禁止在学校从事有宗教色彩的活动。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依法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应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办学模式和工作步骤,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引导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增加教育投入,合理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使其达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五)加强教育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趋势,及时审核上报教职工编制,足额补充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六)定期召开教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草山,帮助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四)按省、州核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五)统筹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
  (六)在新建的城镇、移民村和社区需要设置学校时,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新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
  (七)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措施和办法,保证有效实施;
  (二)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时的困难,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
  (五)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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