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解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3月24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奖项种类  《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可以根据需要分类进行评审。  二、关于奖项数量  从维护我省奖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保证奖励质量的角度出发,《办法》第六条规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三、关于评审程序  规范评审程序是保障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办法》对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推荐。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推荐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是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三是专家初评。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公示十五日以上,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四是综合评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建议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并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不需要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五是批准颁奖。对综合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