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