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  英文:China Construction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缩写:CCCA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联合组建,由全国建设建材系统的建设文化、建材文化、城市文化、居住文化、环卫文化、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创意文化、建筑艺术、环境艺术、园林艺术、雕塑艺术、装饰艺术与书法、美术、摄影、文学、影视等各门类文化艺术单位和思想道德、科学理论研究者及文化艺术工作者,爱好者组成的联合性,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充分发挥产业文化为生产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科技、艺术;发扬本会重德、重业、重情、重义的“四重精神”,陶冶情操,努力提高产业整体文化素质,促进祖国建设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党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全国建设建材系统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推动建设文化艺术大发展大繁荣;
二、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性产业文化活动;
三、培养和选拔建设建材系统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电视、电影、音乐及各类文艺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弘扬祖国文化事业服务;
四、积极开展产业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促进产业文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
五、努力开展环境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工作,增进全社会环境文化艺术建设的责任感,为实现环境艺术产业化做贡献;
六、加强对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的培育;深入开展建筑艺术研究和对古建筑文化艺术的保护宣传工作;
七、开展居住文化、园林文化艺术的研究,为弘扬民族园林艺术做贡献;
八、加强国际间建设文化艺术交流,推动我国建设、文化、科技事业同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产业文化、建设文化、建材文化、城市文化、创意文化、居住文化、建筑艺术、环境艺术、园林艺术、造型艺术、装饰艺术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五)在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曲艺等各艺术门类有一定水平的专门人才;  (六)领导和负责开展产业文化,职工文化艺术活动的优秀组织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推荐,组织联络部讨论通过;  (三)各地申请者,需由本会会员或理事推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后上报本团体批准;  (四)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社团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部统一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业文化艺术专家领导人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书、画、文学、摄影、产业文化、环境艺术、文化创意等专家,特殊需要人才例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领导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社团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工作;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