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镇(简称甲方)将一非法矿井(双方都知道该矿为非法矿)承包给一私人(简称乙方)经营,承包期为2年,承包费为49.8万元。合同订立后乙方预交给甲方20万元承包款及3万元管理费。此后乙方添置设备,维修开阔巷道,刚符合生产条件便多次接到停产通知,最终该矿被取缔炸平。
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于该矿井为非法矿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镇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明知该矿不具备有合法性仍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对该无效合同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该镇政府返还乙方23万元承包款。判决时间为2003年11月14日。一审判决生效后乙方多次要求甲方履行判决,可该镇政府找尽各种理由不予履行。时至2005年12月2日该镇政府又向同一个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得到该法院受理,进行了再审程序。
由于不慎将再审判决书遗失(不知还能不能到该法院索要该判决)
再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大意是该矿为非法矿承包费收缴国库。。。
请问:一审生效后长达2年不履行判决(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为种种原因未执行到位)为何还能再审?为何不直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后乙方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上诉,由于该案过去4年了,不知还是否有何途径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