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医疗保障、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六条 市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七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确定献血站(点),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专项规划。

  流动献血车停车位及其宣传活动场地设置,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确定。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做好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并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设置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工会、妇联、共青团应当积极参与献血的动员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采供血机构进入校园开展献血活动。第十一条 献血者可以直接在献血站(点)、流动献血车登记献血。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如实提供自身健康的相关信息,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第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三条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个人血型信息,通过采供血机构建立的稀有血型献血者信息库实现自愿互助献血。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献血者献血后,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

  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给予人文关怀,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回访制度。

  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情况并提示就医。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献血人员数据库,为建立流动血库、免费医疗临床用血、表彰先进等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