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上述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第十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出席。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当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职工代表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提出,征求职工意见后,经与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