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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