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航空口岸的客货运输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三)督促检查航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指导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四)协调航空口岸单位之间的工作;
  (五)负责航空口岸单位的涉外纪律和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航空口岸的重大涉外事件;
  (六)参与航空口岸规划的制定检查检验单位配套设施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七)按照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规定,负责航空口岸的开放或关闭,国际(地区)航线的开通和航班增减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航空口岸管理施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航空口岸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航空口岸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航空口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密切配合,自觉接受市口岸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航班安全正点,客货运输畅通。第二章 检查检验第六条 航空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安全检查、公安签证等检查检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机上供应品及源头加点、口岸区域内的餐饮住宿服务单位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旅客出入境检查检验工作,应当坚持方便进出、有效监管、文明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航空口岸国际查验厅总体布局和查验工作流程由市口岸办商民航部门和检查检验单位统一规划、确定。未经市口岸办统一,任何单位不得改。第八条 航空口岸检查检验工作实行检查检验组长单位负责制度。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在市口岸办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民航部门提供的航班出入境计划,几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
  (二)负责检查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放旅客名单,宣布开检、结检;
  (三)做好现场检查检验记录;
  (四)定期召开检查检验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检查检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维持国际查验厅的工作秩序。第九条 民航站值机部门应当在入境航班抵港30分钟前向检查检验组长单位确保航班抵港时刻及不正确航班动态。航空口岸单位根据检查检验组长单位的通报,在航班抵航20分钟前进入岗位。第十条 航班抵港后,机组人员应当向检查检验单位递交《航空入境总申请表》及其它单证,组织旅客下机。待旅客下机后,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人员登机查验。因特殊情况需在旅客下机前登机检查检验的,须经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民航部门应当加快入境旅客行李的卸运速度,的旅客开始下机到最后一件行李到达传送带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第十二条 民航部门应当设有焚烧炉处理系统,处理机上垃圾和废弃物,并接受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应当在出境航班开检30分钟前向检查检验组长单位提供旅客名单。第十四条 出境航班旅客检查检验工作,应当在航班离港90分钟(宽体客机120分钟)前开始。上客装货前,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清舱检查检验,民航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清舱检查检验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登机的,须经边防检查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还须经海关和安全检查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出境航班起飞30分钟前停止办理第一道检查检验手续。所有手续办妥后,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组织旅客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