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张某共同出资、于2000年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李某

李某、王某、张某共同出资、于2000年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7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张某出资10万元。公司设立后半年内,李某即向公司借款70万元。在此后的经营中,李某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参加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2002年底,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要求李某偿还,李某以自己早已没有参加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实际上不是公司股东为由,拒绝偿还。债权人诉至法院。
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

第1个回答  2016-05-16
可以起诉李某,主张那70万的债权追问

您好 您的意思是法院应判李某承担70万的债权责任吗 请问依据是什么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5-16
可以追责,李还有有债权需要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