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高等学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