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