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2007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第一任主席团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成立,保证学生社团的合理组建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在册学生,根据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登记成立的,有自己的社团章程、社团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固定成员,遵照其章程和宗旨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成立的条件、遵循成立的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发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由三名以上学生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
(二)遵守法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一)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已担任学生组织主要职务的;
(三)已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四)其他不适合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的情形。
第八条发起成立的社团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明确的宗旨,社团章程和宗旨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社团在其章程的范围内根据其宗旨开展活动,社团章程对社团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换届程序;
(五)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社团须有固定的名称,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特色,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有悖公序良俗的名称。
第十二条社团名称应简洁明了,其全称冠以“中国政法大学”,社团对外开展活动或在宣传材料中须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社团正式成员应当是具备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学生可以成为名誉成员,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学生社团在正式成立之后,其成员总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十五条社团应当根据其章程和宗旨设置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 第十六条社团成立应当按照本条例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出成立申请。
第十七条社团成立发起人提出社团成立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社团成立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团成立书面申请书;
(二)社团发起人的个人资料;
(三)社团所聘请指导老师的个人资料;
(四)社团所聘请指导老师的意见书;
(五)社团发起人所在院分团委的意见书;
(六)学生社团章程。
第十九条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须有规范的格式。
第二十条社团成立书面申请书应当简略载明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团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应当详细载明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院系、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和个人简历,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成立的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对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监察部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报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一)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格式规范;
(二)社团成立书面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成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监察部可以对社团成立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或召开听证会,对社团成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审查后不予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团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书面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格式不规范的,监察部应当告知社团发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规范材料格式;监察部告知后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补全材料或规范格式的,审查不予通过。
书面申请材料信息不真实、无效或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八条经校团委审批批准社团成立的,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社团即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团获批准成立后须召开全体大会,监察部派监察人员参加。社团召开全体大会,社团正式成立。
第 三十 条社团全体大会应当确定社团的首届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首届负责人登记表》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首届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报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立后需要招新的,应当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新。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社团注册的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成立或新学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换届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届第一任主席团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换届程序,严格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保证学生社团的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在册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换届应遵循换届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对学生社团换届进行监察。 第五条社团换届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出申请,换届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活动。
第六条社团换届时间原则上为学期末,若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说明理由。
第七条需要换届的社团应当提前一周向监察部提出换届申请,提交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换届申请表。
第八条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团换届书面申请书;
(二)现任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工作总结(包括社团运转情况和活动举办情况等);
(三)现任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社团运作的详细财务报告;
(四)推选候选人名单,须含有各候选人的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院班级等)和在社团的基本工作简历(担任的职务,所参与、组织的活动等)。
第九条换届书面申请材料须有规范的格式。
第十条监察部受理社团换届的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监察部对换届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监察部将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同学公示,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十二条监察部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一)社团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格式规范;
(二)社团换届书面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换届条件。
第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公示三天后,如未接到任何异议,监察部将换届申请上报校团委审批。
校团委批准换届申请后,社团即可进行会务组织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社团换届应当召开换届大会,对社团负责人进行选举;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派监察人员对大会进行监察。
第十五条换届大会设主持人,宣布大会流程和换届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换届大会简易程序如下:
(一)到会会员签到;
(二)主持人主持会议;
(三)现任负责人作任期内的工作总结、财务报告;
(四)宣布候选人名单;
(五)候选人发言;
(六)进行投票选举,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监察人员对选举程序进行公证;
(八)新任社团负责人发言;
(九)主持人宣布换届选举大会结束。
出席大会的会员应不低于学生社团在册会员人数的2/3。
第十七条选举可以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八条选举办法由学生社团依照社团章程制定。
第十九条得到与会会员的过半数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为社团新一届负责人。
第二十条新一届社团负责人不得在学生组织或其他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主要职务是指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和其他社团的第一负责人等。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对社团换届选举结果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示时间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监察部受理对换届选举结果提出的异议、投诉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间,当选者代行社团负责人职责,原任负责人有权参与社团重大决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监察部未接到任何异议或投诉,当选者正式成为社团新任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新任负责人须填写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社团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规进行换届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