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31
苏州市的行政许可实施规定详细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程序。首先,根据第八条,所有行政许可必须由行政机关以本机关名义实施,内设机构无权独立操作,且行政许可的授权仅限于法律、法规,非法定文件不得给予此类授权。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委托其他机构执行行政许可,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第九条强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权限范围,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确保透明度。第十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以确保专业素质和公正执行。

第十一条则规定了委托机制,行政机关若需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出具详细的《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包括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详细信息、委托依据、许可事项等,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备案。委托信息还需在政府公报、媒体和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开,确保公众知晓。

在执行过程中,第十二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索要非正常利益,如指定商品购买或有偿服务,同时也禁止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确保公正无私。

最后,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市政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即一个机构集中行使多个行政部门的许可权,这有助于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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