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松华坝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松华坝水库径流区629.8平方公里及水库枢纽工程为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黄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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