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那个规范规定快车道上检查井井盖必须采用防沉降井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5-1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地下设施日益增多,其检查井(含排水井)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这小小的井盖,它在管理上之难却一直困扰着全国各地市政部门。自从1997年7月1日《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市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井盖管理上动脑筋,同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缺乏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支持,井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调查中,我们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井盖产权复杂,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通常我们在道路和人行道上所看到的井盖,涉及到市政、排水、供水、煤气、电信、电力、公安交通……等管线业主单位。由于产权复杂、管理多头,养护与维修就很难到位。

  二是缺损无法及时修复。由于对盗窃井盖行为未能科学地定罪定刑,即使盗窃者被抓住,但往往因为案件标的不高而让有关部门无法立案治罪,这是井盖长期失窃而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对此,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项行动,但时至今日,井盖缺损的现象仍不少见。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随意抽查那一个路段,都能找到三几处井盖缺损的地方。象广园快速这些道路,车行道上的井盖被盗也时有发生,这给飞速行驶的车辆带来不少的安全隐患。

  三是性能规格已大多不适用。传统的铸铁井盖不仅制作成本高(每件约600元);而且容易被盗。另外,由于井盖产权单位多,各施各法,没有统一规格,只有业主单位才能补缺。而业主单位是谁?老百姓不容易分清,因此,即使想报修补缺也不知向谁报。假如统一规格,维护就容易多了。

  四是井盖设置不合理。不少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并非设在车道中间,而是在机动车必须碾过的轮辙上。加上预制井防沉降和井盖防跳动、防意外开启功能差,因而机动车(尤其是重型车)一碾过,必然发出“哐啷”的响声,噪音日夜不停地滋扰着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五是长期监管不到位。由于井盖的业主单位多,而政府相关部门又未能有效地实行统一监管。因而与井盖有关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解决,“马路陷阱”、“马路杀手”的骂名仍在市民中广为流传。

  小小的井盖,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与市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秩序紧密相连。国内不少省市对井盖加以立法管理。2004年5月,就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稿正由市政部门起草;翌年8月,有关资料显示,相关部门也有《广州市井盖管理办法》的立法意向。可时至今日,我们仍未见到相关法规出台,井盖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仍在天天发生。

  为了实现井盖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我们必须加强井盖管理的法规建设,基于目前井盖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1、法规应明确井盖的管理权属。《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49号])规定,城市维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09年8月1日起,市政设施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全权负责。这种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权属下放各区的做法值得肯定,因此,必须把这一规定通过法规的条文加以明确,以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现象。

  同时,法规必须明确规定各区的建设和市政部门应成立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责权范围,配备专业巡查执法队伍和车辆,加强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尤其是井盖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2、法规应明确规定缺损井盖的补缺时限。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道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36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这一条款行文实有不严谨之处,一是此规定容易引人误解,“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那么,不“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就可以延缓?二是“在接报后36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的规定,显然不适用。殊不知这“36小时”,这些“马路陷阱”将会给车辆和行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新法规应明确规定,建设和市政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意外开启等问题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现场通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必须在接报之后2小时内予以补缺或维护。不及时补缺和维护的井盖权属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法规应明确规定,井盖的业主单位按井盖的拥有量向各区建设和市政部门缴纳管理费用。建设和市政部门应设置报修、举报专线,并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市民共同参与井盖的监督管理。

  4、法规应明确规定,今后在新建、道路改建中井盖的设计、施工、验收要求,除规定井盖必须采用不可回收材料制作外,对井盖的防沉降、防盗、防跳动功能也应提出具体的设计要求;并明确标注井盖权属单位名称及标志。新建道路的车行道要尽可能减少检查井的设置,无法避免的检查井应设置在车行道中间位置。否则,建设部门不批准施工。

  5、法律责任。面对长期以来井盖丢失的情况,提高违法成本是治本的思路。检查井(含雨水收集口)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应属交通设施,关乎车辆与行人的安全,故此,盗窃井盖案件以标的治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而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量井盖丢失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交通设施定罪定刑。而对于收购井盖的单位或个人,更应该是销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