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务院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自产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产品。小型、微型企业在采购中型企业产品时,将被视为中型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采购过程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如以规模作为采购条件。


政府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预留30%以上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采购活动中需明确标明对中小企业或特定类型企业的优惠措施,如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可享受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的权益在联合体中得到保障。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采购人应给予中小企业在履约、付款等方面的优惠,并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同时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必要文件。


扩展资料

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29日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库〔2011〕181号印发。《办法》共18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