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附则在第十章中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


第九十一条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可让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里的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水上移动装置,它们在这些水域中进行活动。
浮动设施则是指通过缆绳或锚链等非刚性方式固定于水面或水下的建筑和装置,它们在航行中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第九十二条明确了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行规则,它们必须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定。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以及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相关事宜,将按照国家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着重于渔船的管理,渔船的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渔船间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专门规定。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则有所不同,其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方面,依然需要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定。
第九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86年12月16日发布的旧条例将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