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军人家庭享受什么政策?

服役军人家庭享受什么政策?是否有补助?还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有什么区别?希望哪位老师给予指点!

1、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2、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3、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4、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5、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6、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7、医疗补助费待遇
8、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9、遗属生活补助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18
  这个要分地区来看的 每个地区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 举例义务兵: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两年,每年计发一次。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上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享受当年优待金的一半,下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全额享受当年优待金。
  (三)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以下比例增发其当年优待金:第一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一年优待金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优待金10%。所增发优待金随其当年优待金一并计发。
  (四)由本市兵役部门征集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年优待金为普通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
  (五)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02号)的规定执行。
  (六)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七)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违反军规军纪被部队除名的,其家庭不享受当年优待金。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经本市兵役部门征集入伍的,按以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在校专科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在校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本科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60%。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的发放年限为两年,即其服义务兵役期间。
  三、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
  (一)由本市兵役部门征集服役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的,按以下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等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一等功以上的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军功等级计发一次。
  (二)由本市兵役部门征集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义务兵役期间立功的,按以下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等功为当年西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为当年西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一等功以上的为当年西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60%。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军功等级计发一次。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荣誉金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的,每人每年按以下标准发给立功荣誉金:三等功480元,二等功660元,一等功以上的78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军功等级计发。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优待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80%,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80%,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
  六、直选士官服役补助金
  由本市兵役部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役补助金第一年为6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00元,最高补助年限6年。下半年入伍或上半年退役的,按当年服役补助金标准的半数计发。
  义务兵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奖励、补助金所需经费按原财政渠道列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3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服役军人家庭享受以下政策: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