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家庭学校社会中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p>儿童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有以下权利 :</p><p>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p><p><img src="80081666828" /></p><p class="ikqb_image_caption"></p><p><br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p><p><br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p><p><img src="80081666850" /></p><p class="ikqb_image_caption"></p><p> <br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p><p><br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br /> </p><p>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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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24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小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学校图书馆(室)贮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大量藏书和各种信息资料,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将会不断更新、完善和现代化,图书资料将会不断增添而多样化,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和《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扶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此外,对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对于自愿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贷学金制度,赋予了经济困难而学习努力的学生以获得必要资助的权利。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的建立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的实行,助学金在高校已成为历史,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获取助学金性质的资助。根据《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得到资助或根据条件申请不定期的困难资助。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贫困学生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有权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22-08-27
小学生在家庭、学校、社会中拥有的权利有: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所以说小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社会发展的未来力量,在家庭、学校、社会中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小学生在家庭中的应该受到父母的爱护和保护,在学校和社会中应该受到更多人的保护、爱护和教育、培养,只有这样,小学生才可以健康成长。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第3个回答  2022-10-08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小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学校图书馆(室)贮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大量藏书和各种信息资料,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将会不断更新、完善和现代化,图书资料将会不断增添而多样化,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和《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扶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此外,对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对于自愿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贷学金制度,赋予了经济困难而学习努力的学生以获得必要资助的权利。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的建立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的实行,助学金在高校已成为历史,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获取助学金性质的资助。根据《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得到资助或根据条件申请不定期的困难资助。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贫困学生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有权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4个回答  2022-09-25
法律分析: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义务教育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学生无论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我们祖国的小花朵,国家未来的栋梁人才,因此我们不能因各种因素而去限制他们应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