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新增就业、减少失业等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发改、工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农业、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街道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争议调解等公共服务。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建成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项目占地的被征地人员就业。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30%;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5%。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招用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等补贴;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扶持、创业扶持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四)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工作的经费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用人单位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就业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小时工或者其他方式灵活就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及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就业援助.,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