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第六条 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一、引库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
  二、引黄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八厘;
  三、引黄淤改每立米收费一分二厘;
  四、引河(含泉、湖,下同)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
  目前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亩次计费,每亩次收费三元五角至四元五角。
  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丰缺情况实行浮动水价,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标准的15%。
  引黄灌溉用水,每立米含沙量大于十二公斤时,一般不得引用。如遇严重旱情必须引灌时,应在原水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相应的清淤费用。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用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水费。第七条 工业用水: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供水计量点。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六分,引库每立米收费一角;
  二、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能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水质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并按消耗水计收水费;
  三、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库内,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立米收费一分五厘。
  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引库每立米收费四分五厘。第八条 城市公用事业用水:
  一、城市公园河湖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由各市地按第五条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第九条 水电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下同)用水:
  一、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二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六厘;
  二、国营农、林、牧、渔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水管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的5%计收水费。第十条 灌区与水源工程分设管理机构并各自进行核算的,灌区应向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一、从水库引水的,以水库放水洞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八厘;
  二、从河道引水的,以放水闸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七厘;
  三、引用黄河水的,按有关规定向黄河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第十一条 机电提水站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其收费标准:对农业供水,每千吨米二至三元;对城镇生活供水,每千吨米四至五元;对工业供水,每千吨米六至八元。机电提水站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水源的,应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地自行规定。第十二条 实际供水计量点如与本办法规定的供水计量点有变动的,应根据下移或上迁渠段内水的损耗率的升降情况,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或降低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