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两金”是国家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林业两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第四条 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或提取“林业两金”。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有:
  (一)木材: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和旧房料;
  (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杂竹;
  (三)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板材、锯材、木炭、木竹制品等;
  (四)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香茹、木耳、茯苓、板栗、山核桃、栓皮、擅皮、矿笆、竹笋、松脂等。第五条 “林业两金”按下列标准提取或征收:
  (一)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单位经营的水材、竹材,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
  (二)国营林场、采育场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提取(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
  (三)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直接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
  (四)贫困山区县符合本条(一)、(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第一次销售价的15%(育林基金10%、更改资金5%),淮北地区所属各县(市)育林基金按10%计征,免征更改资金;
  (五)经营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产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售价计征;
  (六)经营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免征更改资金。第六条 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免征“林业两金”,但应按规定的标准自提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采自用的木竹,免征更改资金。第七条 征收“林业两金”,必须持有“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并使用《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八条 多次销售的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在第一次成交时已缴足“林业两金”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征。需运往他地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运输证上加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已征”印签,沿途各地要予以放行。没有缴纳或未缴足“林业两金”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征。第九条 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营林调查设计、采种、育苗、迹地更新、荒山荒地造林、低产林改造、封山育林;
  (二)护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
  (三)森林资源清查、采伐限额核查;
  (四)营林基础设施建设、营林设备购置;
  (五)森林资源培育的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林业教育培训;
  (六)林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的管理费和代征费等。第十条 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区道路建设、森林防火道的延伸;
  (二)采伐迹地更新与造林;
  (三)林区简易过坝、河道、楞场、码头、集材场地,通讯线路等设施的修建及更新;
  (四)木竹防洪、保安;
  (五)单项价值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及投资少、见效快的森林工业转产项目、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项目。第十一条 “林业两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其项目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林业两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育林基金中征收总额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20%(其中淮北地区、贫困山区县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2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10%)。国营林场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70%留场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