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街应配置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检查、监察工作,切实保障本办法的实施。第六条 规划、公安、工商行政、房地产、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城管、建筑、园林、市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次道路(含人行道)、广场、桥梁的清扫保洁,公共垃圾站和公共厕所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员负责街巷、居民区的清扫保洁。
  道路、街巷应在每天早晨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第八条 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坪)、影剧院、体育馆(场)、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公园、绿化带、街心花坛由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集贸市场由工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第九条 临街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保持门前整洁,随脏随扫;对门前乱堆放、乱摆卖、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街对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与环境卫生第十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残破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画廊、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画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过时、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清除。
  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杆、灯柱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或涂写。
  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不得临街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二条 道路、人行道、路沿石、流泥井盖应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损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交通岗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晾晒物件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由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
  主要道路禁止摆摊设点。其他道路经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并自带清扫工具,随脏随扫。经营瓜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第十四条 在城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完好,装载适度,封闭严密,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丢撒冥纸。第十五条 城区破路施工、敷设或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施工余土和杂物,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
  市政部门疏浚沟渠的污泥应及时运走。第十六条 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的应设置围档,车辆出入不得污染道路,施工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场地,修复被损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第十七条 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保持绿化带、花坛、行道树的美观、整洁;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第十八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和特殊需要的,应经市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
  城区内禁止设置屠宰点。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