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 金台区的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渭滨区的金陵街道、经二路街道、清姜街道、姜谭街道、桥南街道、石鼓镇、神农镇、高家镇,陈仓区的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虢镇街道、阳平镇,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马营镇、八鱼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千河镇,以上区域的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区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区域;涉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征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确定。禁止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区域确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四)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七)公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并提示公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三年备查。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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