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烟草证倒卖香烟怎么判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12-09

涉案当事人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倒卖烟草专卖品多少钱也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行为应当构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查获地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一条规定,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或者,由发证机关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行政决定。依法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的,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果,当事人在取消经营资格后仍继续从事非法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案值达到5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到时候就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简单的说,这次因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素,可以以行政处罚来替代刑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