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2-16
是合法的,不过单位要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按新劳动合同法补偿(1年补偿1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按老的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
第2个回答 2013-12-16
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表达,不存在说强制性的必须与某个人签订。甲方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了乙方并不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3-12-16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臻,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在本案中无违法行为。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劳动合同,甲方通常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积极询问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或拒绝续签劳动合同,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拒签外,其他情形甲方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