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式规定,释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式规定,释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式规定,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百三十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宣告。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外国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做出的特殊规定,以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是不是行政规范性档案

规范性档案是对一部分人适用,是一个群体都适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是法律,属于行政诉讼法。

您好!关于大同南郊公安机关警车失管被非警人员违法使用办私事 ,醉酒无证等六项违法违章追尾相撞,造成我儿死亡一人截肢、警车变废铁,公安有无责任?公安机关是否是行政机关?谢谢!
山西大同彭静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下: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轻伤二级怎么处罚

轻伤二级,已触犯刑法,会被移送检查院提起公诉,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的第一百三十八条最好详细的讲哈;或给个案例

举例,根据治安法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规定,行为人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如行为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行为人有伤情不适宜近期内在拘留所内羁押,行为人提出申请或者拘留所提出不适宜羁押情况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待行政复议结果生效或者行为人伤情恢复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一千元罚款是必须得在公安机关做出处罚之后就得交的,钱先交,至于复议的情况先不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的规定

第一百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零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六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零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稽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九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成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是什么

成语 证据确凿 发音 zhèng jù què záo 解释 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证据确凿,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出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八十六回:“尸场检验,证据确凿。且并未用刑,尔兄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理应治罪,姑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 用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