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专门针对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十二条,市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天需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草稿,这些报告由相关部门起草。专门委员会有权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正式工作报告需由市长、分管副市长、院长和检察长签署,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十天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会议上,工作报告通常由主要负责人如市长、院长或检察长亲自报告,或者由受委托的其他政府成员、副院长或副检察长代表汇报。

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工作报告时,有权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甚至在必要时作出决议或决定。这体现了常务委员会对工作报告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第十六条强调,收到决议或决定的政府机构需认真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执行情况,确保决议的执行效果和监督效力。

这些规则确保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机构工作的有效监督,保证了决策的透明度和执行的严谨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