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确保地方储备粮的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他们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审查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确认粮食仓储设施和技术标准的合规性。在执法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需坚守原则,公正无私,严守纪律和廉洁。

若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如数量、质量或资金使用问题,相关部门会要求承储或代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对不适合储存条件的,粮食部门会要求限时整改,对于严重威胁储存安全的情况,将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检查结果需记录在案,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需签字确认,若拒绝签字,检查人员需记录并保留证据。审计机关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会及时依法处理。

承储企业有义务配合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正常履行职责。农业发展银行也需按照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需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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