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中,复检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第三十三条:若粮库对扦样检验结果持有异议,需在接到检验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中储粮分公司或联络处通过书面形式向国家粮食局提交复检申请(允许传真),同时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原承检机构。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将视同接受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国家粮食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确认需要复检的,质量办将指定专门的粮油质检机构负责复检任务。复检样本将从原承检机构的备用样品中调用,无需重新扦样。

第三十五条:复检的粮油质检机构接到任务后,需在10日内完成检验、结果汇总等工作,并将复检结果上报至国家粮食局。

第三十六条:质量办负责收集并汇总复检结果,然后将最终的复检结果通报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三十七条:所有复检所需的检验费用将包含在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的总费用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