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是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
扩展资料:
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制的实现,从而使宏观调控法能够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目的作出限定,对于外在,则表现为限制市场竞争,这样一看,两者相互排斥的,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也都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而,二者又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