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筹建审批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六条 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
  (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筹建医疗机构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第十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下列材料,按筹建申请批准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二)建筑设计及供电、上下水等公共设施平面图;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和保健所申办执业登记手续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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