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3
问题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判断具有绝对明显的瑕疵的无效。
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 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机关
2. 通知颁布证书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遵守形式的规定
3. 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4. 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行为
5. 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绝对无效:无任何公定力,提请有权机关确认,不受诉讼实效的约束;自己否定其效力
相对无效:针对可撤消行政行为,公民可以 *** 无效行政行为,但可能判断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确认无效,向行政机关申请撤消不是其必经程序。

问题二:什么是无效的行政行为,简述其表现形式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主要是强制执行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问题三: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厂: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问题四:哪些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问题五: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在本案种李某是一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他是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才与张某发生了冲突,也就是说李某是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与张某产生冲突,这种行为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所以,应当判定李某的行为是行政侵犯。(2)张某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因为张某所受到的损失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滥用职权所引起的,所以应该可以请求行政赔偿。(3)要根据张某的受伤及治疗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问题六:行政行为无效和行政行为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2000年3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关于此处“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的含义,学者们争议颇多,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三∶(1)不成立的行为不仅仅限于无效的行为,还包括不成熟的行为;(2)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是指行政行为还在运作过程中,没有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还不成其为行政行为;(3)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步骤、时限、方式、形式等诸方面要求,不符合这些法定的程序即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这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第一,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与行政行为是否无效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不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并未作出或形成,而无效行政行为则指成立后的行政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第二,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为避免法院过早卷入行政决定的程序,许多国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成熟原则。所谓成熟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达到成熟的程度,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在美国,衡量行政行为是否成熟的标准,除是否存在法律问题之外,主要看最后的行政决定是否已经产生,即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行政决定具有最后性时,司法审查才有可能。在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严格要求纷争的成熟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要没有到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决定的所谓终局阶段,便不承认其具有处分性。虽然近几年来,各国判例发展的趋势是放宽成熟原则的解释,以方便当事人起诉。

在我国,行政诉讼也同样只能针对已存在的行政行为提起。根据《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40条的规定,即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也必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据此,不成立或不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不适宜运用确认无效判决,因为如果一个正在运作、尚未正式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越俎代庖地宣告其无效。

第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等于行政行为没有成立,也不表示其一律无效。首先,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行政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发生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其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会产生多种法律后果。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处理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诚如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明显的行政程序违法并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明显轻微的,可以通过在法定期限内加以补正的方式得到解决。但大部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政珐为,而这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又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因此,对这一问题不宜片面化、简单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谓的“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并不分别对应于学理上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而是指现行立法(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问题七: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你好,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 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问题八: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具体出自哪部法律? 在我国的立法中,不乏“无效”字眼: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又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直接用“无效”,但其所规定的内容实际的承认公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的权利,比如《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判决形式,从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能。

问题九:哪些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一、主体资格方面:1、无行政主体资格的;2、越权的
二、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例如:受胁迫、串通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三、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程序违法、裁量限度
四、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如未加盖公章的
五、其他:超过时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十: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
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