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九月一日签的合同六个月后开工资应该在几月补发工资,我应该在三月一日开到?

我是九月一号跟公司签的合同六个月后补发增加部分工资,我应在三月一日得到补发,但公司说要到四月份才补发,我应该在那个月得到补工资对,到那个部门投诉。

第1个回答  2020-03-10
除非本人书面同意,工资未执行月度发放即构成违法。不需要按照公司说的时间执行,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的欠薪问题。
第2个回答  2020-03-10
公司跟你说的没错。我给你算一下,九月一号签的合同,六个月后开工资,那么,十月一号满一个月,十一月一号满两个月,以此类推,第二年三月一号满六个月。所以发工资应该从第七个月也就是四月份发。
第3个回答  2020-03-10
一般这个是跟人事部反应的。公司本身不足额发放工资就是不合法行为,如果公司每个月发放的薪资与你的劳动合同上签的工资有出入,且不属于福利待遇部分或者绩效部分的,就是不足额发放工资,公司就存在不合法行为。
第4个回答  2020-03-10
一切都按合同办事,如果想你说的那样,你就到劳动劳动监部门去起诉他人。
第5个回答  2020-03-10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编辑于 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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